佳源服务(01153)订立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时间:2025-05-16 19:16:53
佳源服务
佳源服务(01153)发布公告,有关向当时最终控股股东提供未经授权担保的主要及关连交易的相关事宜。于2025年5月15日,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作为申请人)与巢湖旭彤(一间由本公司前控股股东最终实益全资拥有的公司)、佳源创盛(一间由本公司前控股股东最终实益全资拥有的公司)、浙江禾源(一间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浙江智想大成(一间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订立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其中包括)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各自同意以金额人民币8600万元(调解金额)偿付被强制执行人于股权转让协议及担保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调解)。调解金额包括:(1)人民币4300万元,由佳源创盛及其关联方于签署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后五个营业日内以转让1034 个停车位(停车位)的方式支付;及(2)余下人民币4300万元,由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以现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i) 人民币500万元(初始调解金额)将于签署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时支付予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
(ii) 人民币1000万元须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
(iii) 人民币500万元须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及
(iv) 余下人民币2300万元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予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
根据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应于收到初始调解金额后五个营业日内向相关法院申请解冻被冻结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的银行账户,终止强制执行诉讼及撤销所有相关限制。预计该款项将由本集团的内部资源支付。
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进一步同意,于被强制执行人到期履行上述义务后,彼等将不再享有就仲裁调解书向被强制执行人提出索赔的任何权利。然而,倘任何被强制执行人未能依据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条款履行各自义务,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有权恢复仲裁调解书。尽管如此,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进一步承诺,倘由于巢湖旭彤、佳源创盛及╱或其关联方违反强制执行调解协议项下的义务而产生该恢复,则彼等不会将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作为被强制执行人纳入该恢复。
此外,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已与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订立承诺书,据此(其中包括),上海金辕及上海智金承诺彼等不会对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恢复仲裁调解书,惟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已悉数履行其于强制执行调解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彼等亦不会另行提起法律诉讼,使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包括其董事、股东、高级管理层、僱员、代理人及代表)承担有关该仲裁的任何责任。
由于调解,本集团预期将录得亏损拨回约人民币1.09亿元。该拨回包括(i)人民币6634万元,即于2024年12月31日录得的拨备人民币1.52亿元与调解金额人民币8600万元之间的差额,及(ii)人民币4300万元,其乃归因于停车位转让并将由佳源创盛及其关联方支付。于2025年3月31日,停车位的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4449万元。余下拨备人民币4300万元(即未偿还的现金义务)将取决于截至2025年12 月31日的付款计划的遵守情况,并可能会因对有关方的潜在追讨或索偿而部分减轻,惟取决于其偿还能力。本公司将录得的实际财务影响须经本公司核数师审阅及进行进一步审核程序,可能不同于本公告所述估计。
经考虑(i)驳回为最终裁定及不可上诉;(ii)本集团已就此产生可观法律费用;(iii) 偿还人民币4300万元将解除及免除本集团仲裁调解书项下所有余下义务及责任,而解除被冻结存款将增强本集团的现金流并改善其营运的流动性;及(iv)据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浙江禾源及浙江智想大成可向有关方追讨及索偿已付款项,董事会认为,订立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可使本公司以友好及有效方式解决仲裁,而避免耗费更多时间、精力及对本集团的潜在不利影响。因此,本公司认为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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